雙主修、輔系

 

學生修讀輔系辦法

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

※ 行政管理學系輔系申請條件:前一學年學業總平均達70分以上。(含四捨五入)

※ 行政管理學系雙主修申請條件:

     1.前一學年學業總平均達75分以上。(含四捨五入)

     2.必要時舉行口試。

  • 110學年度輔系、雙主修核准名單, 已公佈於教務處網站,申請同學請自行至SB0104-輔系雙主修學程申請作業查詢。
  • 申請放棄輔系、雙主修公告:依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第八條及修讀雙主修辦法第九條之規定,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輔系、雙主修者,得於加退選後兩週內提出放棄申請。
  • 陸生申請修讀輔系、雙主修,須於教育部當(110)學年度核定得招收陸生之學系範圍內辦理(將於教育部核定後公告);因修讀輔系或雙主修而導致延畢,每次延長時間不得逾6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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